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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什么不同?

来源:网络时间:2014-02-26 15:01考德上教育V

关于《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区别信息仅供参考,以下信息来源于网络。

网络参考答案一:
一、制定公务员法的必要性。制定公务员的必要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贯彻依法治国、实现干部人事依法管理的需要。建国五十多年来,我国还没有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公务员法填补了这一空白,具有里程碑意义。二是完善公务员制度的需要。依照1993年的公务员暂行条例,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了,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这是一项成功的改革。暂行条例颁布十多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形成了许多新的成果,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加以总结完善。三是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的需要。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为社会提供服务,而其服务的职能是通过广大公务员的工作来体现的。公务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直接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通过制定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做出全面具体的规定,通过对公务员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考核,提高公务员的素质,规范公务员的行为。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保障公务员的权利,使公务员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制定公务员法的宗旨和目的。立法宗旨和目的是一部法律的灵魂.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和提供理论依据,对于确定法律的原则、设计法律条文、处理解决不同意见等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制定公务员法的宗旨和目的,定位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从制定该法的直接目的来看,就是为了使公务员的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就是说,把长期以来党和国家干部人事管理的经验,以及国外人事行政管理中有益的科学的管理原则和管理办法,加以总结和借鉴,形成科学合理的公务员管理规范,以保证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二是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在现实生活中,公务员的权益也容易受到各种不法侵犯,如有些地方长期拖欠工资,没有按时足额地发给工资、退休金等;有的公务员在职务升降、考核等工作中受到不公正待遇等。这些严重影响和挫伤了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需要努力避免和克服。因此,公务员法把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之一。三是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勤政廉政。公务员是国家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为了防止公务员滥用手中的权力,对公务员的义务、纪律要作特别规定。这种规定不同于对普通公民的要求,也不同于对一般的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公职人员的要求。为了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需要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四是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提高工作效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搞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路线,邓小平同志及时提出,政治路线要靠组织路线来保证。在1992年初的南巡谈话中,他进一步明确指出:“正确的政治路线要靠正确的组织路线来保证。中国的事情能不能办好,社会主义和改革开放能不能坚持,经济能不能快一点发展起来,国家能不能长治久安,从一定意义上说,关键在人。”从这样一个思想高度出发,邓小平同志要求“勇于改革不合时宜的组织制度、人事制度”,并提出了改革干部人事制度的一系列思想。要革除现行干部人事制度的弊端,就要改变在“国家干部”这一概念下,对党政机关干部、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所有专业技术人员都按照一种模式统一管理的状况,根据各类人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建立不同的管理体系,改善管理方法,加强法制建设,逐步形成管理形式多样的、民主法制健全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干部人事制度,实现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和法制化。
三、制定公务员法的依据。本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对国家机关的工作制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中央和地方各级政权机关的职权与组织制度等作了规定。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些规定都是公务员法立法的直接依据。

参考答案二:

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的总括性规定,包括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公务员的范围、条件、义务与权利,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公务员管理机构以及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等;二是关于公务员管理各个环节的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包括公务员的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处分、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等等。公务员法以暂行条例为基础,保持了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也有一些新的发展和特点。(1)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都是参照管理。公务员法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也就是只要符合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将纳入公务员范围进行管理。这样既符合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现实情况,又有利于加强对机关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和保持机关干部队伍的整体性,有利于干部在不同机关之间进行交流。至于具体哪些人员是公务员,公务员法中未列举的,将由公务员法的配套法规具体规定。(2)总结吸收了十余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些新成果,如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任前公示、任期制、任职试用期制、部分职位的聘任制以及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等,进一步完善发展了公务员制度,使公务员制度保持与时俱进的生命力。(3)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干部职务和职级相结合的制度要求,改革完善现行的职务级别制度,使职务和级别的关系更加合理。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改变了单一化的职务设置,增设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职务,为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同时,扩大级别的功能,规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使得级别成为除了职务晋升之外公务员职业发展的重要台阶,级别与职务一样都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不升职务的公务员,也可以随着职级的晋升而提高待遇。这样有利于消除“官本位”思想,体现适当向基层倾斜的指导思想,有利于解决基层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狭小职务晋升困难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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