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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民法学——无效婚姻

来源:考德上公培时间:2014-07-10 15:14考德上教育V

民法学是政法干警法学专业综合知识中重要的考点,今天考德上公培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讲解民法学——无效婚姻的相关内容,希望帮助大家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高分。

一、无效婚姻的概念

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无效婚姻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专门用来解决违法结婚问题的。

二、无效婚姻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婚姻,属无效婚姻: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均属无效。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禁止结婚的亲属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之外的血亲,无论辈分是否相同,都禁止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主要是表兄弟姐妹结婚。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有两个要件:第一,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第二,婚后尚未治愈,即结婚时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

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是指结婚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婚姻法》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三、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1)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所缔结的婚姻依法宣告无效,当事人之间不产生配偶身份,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子女的抚养问题

婚姻无效不影响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的子女与父母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子女的抚养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根据子女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来判决。

(3)财产处理问题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一般属于共同共有,但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除外。同居生活期间所的财产,由无效婚姻当事人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需要注意的是,对重婚导致婚姻无效财产的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4)其他

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给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与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无继承权。但根据相互扶养的具体情况,生存一方按照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可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对方遗产。如果当事人构成重婚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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