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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重庆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刑法学——教唆犯的概念以及成立条

来源:全国公务员考试网时间:2014-07-07 16:42考德上教育V

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人。

成立教唆犯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1、根据刑法理论,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即被教唆的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例如,成年人唆使严重精神病患者杀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成年人唆使8岁儿童窃取他人财物的,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2、必须有教唆行为。教唆行为的实质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如果教唆行为引起了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被教唆人进而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则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教唆犯实施了教唆行为,但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则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不能成立共犯,但教唆犯仍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教唆行为的形式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是示意性的动作。教唆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劝告、嘱托、哀求、指示、利诱、怂恿、命令、威胁、强迫等等。但如果威胁、强迫达到了使被教唆人丧失意志自由的程度,则成立间接正犯。教唆行为必须是唆使他人实施较为特定的犯罪行为,让他人实施完全不特定的犯罪的,难以认定为教唆行为。但是,只要所教唆的是较为特定的犯罪,即使该犯罪的对象还不存在,而是以出现对象为条件的,也不失为教唆行为。例如,教唆怀孕妇女在分娩后杀死婴儿的,也成立教唆行为。教唆行为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就具体的犯罪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作出指示。

3、必须有教唆故意。教唆犯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可能成立教唆犯。一般来说,教唆犯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故意而实施犯罪,认识到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行为并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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