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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法律规则中的三个规则

来源:考德上公培时间:2014-07-07 13:53考德上教育V

法学专业综合知识是政法干警考试中的重点和难点,考生们在复习时也要投入大量精力来重点复习,今天,考德上公培政法干警考试网针对法理学——法律规则中的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解析,希望帮助大家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高分。

确认性规则是对法律调整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行为关系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对该社会关系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的规则,确认性规则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该规则产生之前就已经存在,如大量的民事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等等。确认性规则的作用只是按照一定价值标准对这些关系加以区分和选择,将某些既存的社会行为方式上升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使之合法化和规范化,从而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

委任性规则又称委托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在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例如,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43条规定:在审计事物所工作的注册审计师,经认定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可以执行本法规定的业务,其资格认定和对其监督、指导、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准用性规则是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某一规定的规则,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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