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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调解

来源:考德上公培时间:2014-07-03 15:04考德上教育V

法学专业综合知识在政法干警的考试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所以考生们在复习时千万不能将它忽略,今天,考德上公培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大家带来政法干警法学专业综合知识中法理学——调解的相关内容,希望帮助大家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高分。

在实践中,除了司法适用、行政适用和仲裁外,调解也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调解,是指中立的第三者在当事人之间调停疏导,帮助交换意见,提出解决纠纷的建议,引导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合议。

在我国,调解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法院在审判中的调解;二是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的调解;三是群众性组织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对于前两种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均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第三种调解没有强制执行效力,不属于法的适用,而是人民群众自觉实施法律规范的活动。尽管如此,实践中通过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数量远远超过法院民事审判结案数量,使调解成为我国法律制度和法律运作的一大特点,对于解决我国的民间纠纷,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秩序、构建和谐社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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