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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 刑法学——我国刑法种类中的主刑

来源:考德上公培时间:2014-07-02 14:10考德上教育V

我国刑法中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主刑也是政法干警考试中常考的考点,今天考德上公培政法干警考试网针对其具体的内容进行详细的解析,希望考生们好好掌握。

一、管制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限制自由刑。它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根据《刑法》第38 条至第41 条规定,管制具有以下特征:(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即不将其羁押于一定的设施或者场所内;(2)限制罪犯一定的自由,即罪犯必须遵守《刑法》第39 条的各项规定;(3)具有一定期限。即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 年;(4)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享有除被限制之外的各项权利,如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者仍然享有政治权利,在劳动中同工同酬等;(5)管制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二、拘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它属于短期自由刑,是主刑中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轻刑。根据《刑法》第42条至第44条的规定,拘役具有以下特征:(1)剥夺罪犯的自由,即将罪犯羁押于特定的设施或者场所之中,剥夺其人身自由;(2)期限较短,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拘役刑期最高不能超过1年;(3)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具有某些优于有期徒刑的待遇。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1 天至2 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三、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的概念。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根据《刑法》第45 条至第47 条的规定,有期徒刑具有以下特征:(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犯罪分子羁押于特定的设施或者场所之中;(2)具有一定期限,为6 个月以上15 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 年;(3)执行机关为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4)强制罪犯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有期徒刑的执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关押于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进行教育改造。对有劳动能力的强制参加劳动。

四、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它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无期徒刑的特征在于:(1)没有刑期限制,罪犯终身被剥夺自由;(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3)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除了无劳动能力的以外,都要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中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因为我国刑法中规定有减刑、假释制度,无期徒刑罪犯可以通过减刑、假释在有生之年出狱,未必都服刑终生。

五、死刑

死刑,也称生命刑,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其特征在于:它是对犯罪分子的肉体予以剥夺而不是对犯罪分子的自由予以剥夺,它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因此也称为极刑。死刑的执行: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我国目前没有废除死刑。但是,对于死刑的适用,历来采取少杀、慎杀政策,通过刑法总则规定与刑法分则规定相结合的方式来控制死刑数量,限制死刑适用。其中,刑法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主要表现在:(1)限制死刑适用条件。即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为巨大。(2)限制死刑适用对象。即犯罪的时候不满18 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3)限制死刑适用程序。即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限制死刑执行制度。即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 年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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