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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上海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民法之合同

来源:考德上公培时间:2014-07-24 16:06考德上教育V

一、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指当事人就合同的相关内容经协商达成合意的过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阶段。

1、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特定的意思表示(要约内容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发出要约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一方称受要约人或相对人(合同一旦成立,要约人、受要约人即为合同当事人)。

2、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内容应与要约内容一致)。

承诺生效意味着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由此承担合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如果违反合同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

在承诺被撤回或承诺迟到的情况下,承诺不生效。

二、合同的担保

合同的担保: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合同担保对合同来说具有从属的性质,一般担保合同随主合同一起存在、一同转移。其主要的形式有:

1、保证合同:是指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保证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担保措施。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抵押合同:是指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将抵押物折价或者从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得到偿还。

3、质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从该动产或权利中优先受偿的制度。

4、留置合同:指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义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项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合同,是指在债的关系中,当事人一方按法定或约定,可以向对方预先付给一定数量的金额作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可抵作价款或返还给债务人。如果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他就无权要求接受定金的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如果双方采用定金担保同时,还约定了违约金,则违约金和定金只能主张其一,当事人可以选择最有利的方式。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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