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特殊职位的报考人员,需分别参加《公安专业基础知识》、《检察专业基础知识》、《审判专业基础知识》等专业科目笔试考试。专业科目每科满分为100分。 3.笔试总成绩计算 笔试总成绩按百分计。 (1)一般职位考生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2 (2)参加专业科目考试的考生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2+申论成绩×2+专业科目考试成绩)÷5 4. 笔试时间及地点 笔试时间拟定于2015年6月27日。 具体考试时间、地点及有关事宜以《准考证》为准。 5.笔试分数线确定 笔试结束后,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 五、面试人选资格确认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进入最低合格分数线考生中按照各招录机关申报的计划录用人数3倍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 通过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比例未达到规定面试比例的招考职位,需缩减或合并招录计划。缩减或合并后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允许适当调整开考比例。 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顺序确定,并在网上统一公示。若最后一名笔试总成绩出现并列,则相应扩大进入面试人选数量。笔试单科成绩为零分及低于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不能进入面试。 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对捆绑类职位考生进行面试资格确认,报考捆绑类职位并取得面试资格的考生,在面试前需要进行二次报名,以确定具体职位。 面试人员进行现场资格确认时,各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笔试时提供的照片及相关信息,仔细核查报考者提供的身份证、笔试准考证、毕业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其它职位需求的证书材料,需要学历认证的需提供省级以上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书。对于在职的报考人员,开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确有困难的,经招录机关同意,可在体检和考察时提供。凡主要信息不实的,取消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 六、面试、体检和考察 面试成绩以百分计,低于60分者不予录用。 考试总成绩满分为100分。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70%+面试成绩×30%。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招考职位1: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能测试及体检考察人员名单。若考试总成绩相同,分别依次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面试成绩、专业科目考试成绩的高低顺序确定体检考察人选。 体检工作由市(地)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在市(地)级以上综合医院严格按照公务员体检有关政策文件执行。体检合格者由用人单位按考察标准与规定程序进行考察。体检或考察不合格者不能录用。 |